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说明
——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毛如柏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就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80年至2000年,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有了显著提高,以能源消费的翻一番支持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大,能源资源缺乏、结构不够合理、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能源的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要比2000年再翻两番的宏伟战略目标,这对能源安全等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保障能源安全的实际需求。从当前情况看,以小水电、风能利用、太阳能利用、生物质能利用等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还不够大,2003年只有约5200万吨标准煤,仅占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3%。但是,从目前各地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势头和国家制定的规划目标看,我国在2020年有可能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提高到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的10%。另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测算,在今后20—30年内,我国具备可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资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到8亿吨标准煤,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如果国家政策给予有力的支持,在今后的几十年,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还可以得到更大的发展,其利用量在全国一次能源总消费量中的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真正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保护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化石能源的消耗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我国约90%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70%的烟尘排放来自于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造成的酸雨、呼吸道疾病等已经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又是温室气体大量排放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如果我国在2020年达到国家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将会产生巨大的环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