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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侯宗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每次代表大会期间都有关于要求尽快制定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其中,九届四次会议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五次会议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为办好这些议案,从2001年5月起,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多次派出调研组赴一些省市对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司法鉴定工作亟待法律规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过去五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多年来,司法鉴定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为此,从妥善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从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角度考虑,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决定,把司法鉴定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在征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

  一、关于司法鉴定的性质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是鉴定人向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因此,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关于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和名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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