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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的说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的说明。
  为了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1997年修改刑法时,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等作了规定。近年来,在这些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的严重违法行为。一些人大代表和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求根据新的情况适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刑法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对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近年来,一些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非法转移和分配财产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这些行为,违背社会诚信,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公司、企业管理,而且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予以惩治。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欺诈行为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拟在刑法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意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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