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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表示赞成。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作了一处文字修改,将草案关于电子支付卡功能之一的“消费”修改为“消费支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解释草案符合1997年修改刑法时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统一执法,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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