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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1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重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法律委员会于12月7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环保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环保意识。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

  二、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收集、利用、贮存或者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基层群众提出,农作物秸秆大多被农民用作饲料、有机肥料和生活燃料,秸秆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因随意焚烧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法对此作出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相衔接的规定即可。农户零星饲养畜禽产生的畜禽粪便,大都被农民用作肥料或沼气原料,只有规模化养殖产生的畜禽粪便才有必要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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