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毛如柏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八年有余。2003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该法的实施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与此同时,检查中也发现,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二是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垃圾围城的状况十分严重;三是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管理不严,不少工业固体废物仅仅做到简单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四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大多数农村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五是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废物不断增长,造成新的污染。针对上述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法律修订建议。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列入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根据立法规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于2003年7月成立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起草领导小组,着手起草修订草案。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收集、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立法资料,赴辽宁、山东、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调研,同时还对德国、荷兰、芬兰等国的固体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考察。我委还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以及企业、专家座谈会,并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就有关新增许可事项专门召开了论证会。目前的修订草案已经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科研单位、院校、企业、专家学者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马平一、姜德明、王观锠等代表提出了12项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议案,我们向提出议案的12位领衔代表均征求了意见。在地方召开座谈会时,我们也注意吸收当地人民代表参加。此外,我们还专门向关心本法修订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了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反复协商、修改,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