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民法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制定民事法律。由于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了加快民事立法,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为单行法。经过二十年来的努力,先后制定了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担保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等民事法律,同时还在一大批其他法律中作出了有关民事规范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共同形成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尤其要抓紧制定物权法,同时对人格权、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作出补充规定,抓紧编纂民法典。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的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今年一月发到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法学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形成物权法草案,并于今年十月,在现有民事法律和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民法草案初稿。民法草案初稿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
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
婚姻法,第六编
收养法,第七编
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需要说明的是,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世界上没有一部民法典可以囊括一切民事规范。未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规范的规定,继续有效,已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
合同法、
婚姻法、
收养法、
继承法等法律,依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仍然有效。现将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以及其他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