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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草案)》作说明。
  为加强海关队伍正规化建设,海关总署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向国务院提出了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的建议,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呈报国务院。这个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意见并审查修改后,于2002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的必要性
  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的主要考虑,一是海关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反走私斗争的尖锐性、对抗性,要求指挥统一、行动快捷、反应迅速、纪律严明,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海关执法的严肃性。海关工作人员在打击走私第一线佩带关衔,明确现场海关工作人员的等级,有利于现场指挥,避免临阵紊乱、贻误时机。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海关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通关效率。实行关衔制度,有利于完善通关作业现场的监督制约、层级管理机制,适应海关业务现场管理及时处置的特点,便于及时处理监管现场发生的紧急复杂事项。三是实行关衔制度,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增强荣誉感、激发进取心,更加忠实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海关廉政建设。四是实行关衔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其海关都实行了关衔制度。具体做法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实行与本国军人相同的军衔制,如俄罗斯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等;另一类实行海关关衔制,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同时,为了处理好与国家公务员职级制度的关系,以免与今后出台的公务员法确定的以职位分类管理为基础的公务员制度不协调,草案规定:被授予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仍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草案第二十二条)。作这样的规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都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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