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田纪云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2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好
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98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对
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
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并提出修改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
宪法修改小组,李鹏同志任组长,组织草拟了关于修改
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定并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于1998年12月5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和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征求意见。12月21日,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
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12月22日和24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共中央
宪法修改小组召开的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座谈会,就
宪法修改问题征求意见。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下发征求意见的初步意见又作了修改,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次
宪法修改,继续沿用1988年和1993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原文改过来。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