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2004年3月工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
《宪法修正案》)第
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内容作出修改。这次修改,不涉及
《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对
《土地管理法》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正在抓紧工作,待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国务院将提出全面修改
《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我们建议此次对
《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
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