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地方组织法自1979年重新修订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后作过三次修改。按照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列入8月的常委会会议审议。今年上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向部分省、市、县发函征求对修改
地方组织法的意见,在汇总研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并征求了中央组织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的意见,都表示基本赞同。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对
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
宪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
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有些可以通过改进具体工作加以解决的问题不改,总的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对
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