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献血法(草案新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7年12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会议于12月24日、25日对
价格法(草案修改稿)、
献血法(草案新修改稿)和
防震减灾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三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关于献血法(草案新修改稿)
(一)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新修改稿第一条中的“为保证医疗临床安全用血”修改为:“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二)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无偿献血宣传的力度,普及献血知识,因此建议将草案新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新修改稿第九条中的两次采血间隔期“不少于三个月”修改为“不少于六个月”。
(四)有些委员提出,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是否可以采血,应有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五)有些委员提出,对医疗机构应当强调节约用血,推行成份输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行成份输血后,对剩余的血浆如何处理,也应有规定。因此,建议将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