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域
使用管理法(草案)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1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2日下午、23日上午、23日下午、24日上午对关于修改
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
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
工会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上述五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24日上午、24日下午、25日上午、25日下午召开会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海可以相应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范围偏窄,应当增加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的需要而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二)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中有关“海上交通、海上旅游”行业规划的规定中的两处“海上”删去,将这一款修改为:“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