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0年7月8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2000年7月3日下午、4日上午、4日下午,对关于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草案)、
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
海关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上述三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7月5日上午、5日下午、6日上午召开会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及外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关于种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根据国务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关于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建议对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条件作出一些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由专家组成。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