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完善了有关规定,内容基本可行,经进一步修改后应尽快通过。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协商。法律委员会于12月1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主要规范是可行的,能够适应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税收征管法是调整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征税和纳税行为是这个法的一个重要立法内容,对此应当在总则中加以表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许多单位和个人对纳税知识和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了解较少,不利于税法的执行,也影响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为推进税法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有义务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纳税知识,并无偿地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税务机关中应当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