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对
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征求了有关专家对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7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税收秩序,对
税收征收管理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由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涉及的范围很广,必须全面慎重考虑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变卖其财产,都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和严格的程序。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按现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同时对扩大到其他纳税人的,增加如下规定:
(一)在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