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共有3个:一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订并公布施行;二是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三是
外资企业法,经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这3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对外的承诺,对这3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外经贸部、国务院法制办在总结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订了对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3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3个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外汇收支平衡问题
草案删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二十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