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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曹志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有360多万人,他们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制定代表法提供了实践经验。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制定代表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工作。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4月起草出代表法草案讨论稿,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代表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1991年12月、1992年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代表法草案进行了修改。经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代表法草案共分六章,即:总则,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附则,共四十六条。
  现就代表法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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