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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4年1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修改选举法和修改地方组织法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重新修订后,1982年和1986年先后作过两次修改。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地方人大的同志也多次提出建议,进一步总结选举工作和地方政权建设的经验,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做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88年开始对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调查研究,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指导思想,总结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地方政权建设的经验,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选举法和修改地方组织法的两个决定草案。现就这两个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
  平等是选举的一条重要原则。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做了不同的规定,即县为四比一,省为五比一,全国为八比一。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时,对此没有改变。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变化,应当根据新的情况,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因此,草案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五比一、八比一修改为四比一,自治州、县、自治县仍维持四比一不变。
  (二)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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