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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1994年10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肖扬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司法部从1986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监狱法。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总结建国以来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经验、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监狱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个《草案》已于1994年9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监狱法的必要性
  制定监狱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罪犯的构成也有了很大变化,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遇到了很多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已经不能适应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尽快制定监狱法。
  制定监狱法,是在新的形势下贯彻党和国家改造罪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需要。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改造罪犯工作确定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制定了“教育、改造、挽救”的政策。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这些方针和政策,有很多成功的新经验和新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肯定。
  制定监狱法,是健全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监狱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专门机关,监狱立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健全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使执行刑罚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更好地衔接、配套,有必要制定监狱法。

  二、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
  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使监狱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监狱的职能,预防和减少犯罪,把罪犯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草案》明确规定,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有效地执行刑罚,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并将这一思想贯穿《草案》始终。同时,根据监狱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这一思想,《草案》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而不是专门从事生产的企业,它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改造罪犯而进行的。从这一点出发,《草案》对狱政管理,监狱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关系以及监狱生产设施和经费作了比较切合实际的规定,以有利于监狱完成其所担负的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此外,《草案》从我国国情和国力的实际出发,既重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又留有余地,对有些目前尚不能完全实现但又符合国家政策目标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可以在实践中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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