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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海关总署署长 钱冠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现行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起了重要作用。随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海关义务日益增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走私活动猖獗,走私手法不断变化,查缉走私斗争日趋艰巨,海关的执法手段不足,打击走私的力度不够;(2)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3)海关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海关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为了维护进出口管理秩序,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保证国家税收,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海关法进行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和海关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海关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条约有关条款,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这次修改现行海关法,注意把握了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体现缉私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二是以打击走私为重点,对海关增加必要的执法权力,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三是着眼于促进对外贸易,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的制度和程序;四是参照国外好的做法和国际惯例,完善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并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严格规范。对目前还缺乏实践经验、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尚待探索研究的问题,此次修改暂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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