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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三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等三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0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3日下午、24日上午、25日下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上述三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日下午、26日上午、27日上午召开会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对促进全国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交流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增加“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语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各地语言差别很大,规定太严难以做到,而文字应当是统一的,建议本着“用字严,用语宽”的原则,将公共服务行业的用语用字分别规定。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从对外开放考虑,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的,不一定都要求同时使用中文注释,但是对因公共服务需要使用外文而又同时使用中文的,法律应当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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