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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8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6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法制轨道,对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纠正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现象是必要的。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以加强组织领导、提倡、鼓励为主,重在规范和教育引导。由于对草案的审议还是初步的,有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提请本次常委会的二次审议稿,主要修改意见有:

  一、一些委员和专家提出,从社会实践看,语言文字是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本法既要规范语言文字的使用,又要有利于语言文字的发展,要给语言文字的发展留下应有的空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二、草案第八条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有些委员和专家提出,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法只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不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问题,这样考虑是可行的。但在处理方法上应更周到一些。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本法应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以体现宪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宪法和十二部法律已经规定了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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