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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汉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国家的一个大法,它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便于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证民事法律以及与民事有关的法律的正确实施。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健全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意见,在修改后公布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布施行。”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已经9年了,实践经验证明,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具体规定总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这些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增加,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有关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有些条款不够完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做相应的修改补充。
  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不断调查研究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的情况和问题;总结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海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进行修改补充,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总的保持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的基本内容,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补充了审理经济案件的一些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相应地增加了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告状难、争管辖、执行难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修改草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十八次会议审议,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召开有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法院有关负责同志、有关法律专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同志共90多人参加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座谈会,对草案逐条讨论研究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修改草案发给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法律专家、法学科研教学单位征求意见,并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安排两天时间专门讨论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草案条文从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的205条增至271条(编者注:大会审议删去一条,现有条文为270条),经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现在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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