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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说明

——1994年1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57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于确立人民警察制度,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及治安管理的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尤其是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增加,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威胁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因而人民警察在执法中的许多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使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在新的形势下,《条例》已经显然不能适应客观需要。因此,在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人民警察法是迫切需要的。公安部从1982年初即组织专门班子,着手起草人民警察法。经过12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警察法,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9章46条。

  一、起草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
  (一)草案是对《条例》的修正和增补,凡是《条例》关于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基本职权等的规定现在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予以保留;同时,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考虑长远。
  (二)既要保障国家依法对人民警察实施领导和管理,又要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障公民依法有效地对人民警察实施监督,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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