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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和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关于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和土地
管理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998年8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1998年8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对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和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98年8月25日下午、26日上午召开会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高等教育法(草案新修改稿)
  (一)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高等教育的任务应当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才,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三)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四)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当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高等学校在国际科学技术文化交流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并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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