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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的说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水利部部长 钮茂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国是一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历史上洪水为患十分严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防洪工作,对江河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等行政法规和文件,对规范和促进防洪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防洪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一)防洪规划没有很好落实,突出表现为不重视编制防洪规划,对防洪缺乏统一考虑;不严格执行防洪规划,侵占防洪规划中确定的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影响防洪综合效益的发挥。(二)对随意占用河道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手段,河道防护和防洪工程设施保护亟待加强。一些跨河、穿河、临河工程设施的建设占用河道不按规定审批,忽视防洪需要,一些地方甚至在河道内修建工厂和住宅,在河堤上建房屋,严重影响行洪;河道、湖泊淤积严重,泄洪、蓄洪能力锐减,致使汛期行洪不畅,加重了汛情。(三)防洪工程的防洪标准偏低,抵御洪灾能力较差。不少防洪工程老化失修,无力更新改造,防洪能力降低,紧急情况下难以启用,问题相当严重。据1995年底统计,全国受洪水威胁的611个城市中,有422个城市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四)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缺乏有效管理。蓄滞洪区内的人口控制、安全工程的建设、蓄滞洪后的补偿、救济制度缺乏法律约束,一些单位在蓄滞洪区内随意进行建设,甚至将工厂、居民点建在行洪道内,加重了蓄滞洪区启用的代价。(五)防洪投入不足,投入渠道不多。防洪是公益事业,投入的社会效益明显、经济效益很差,企业和个人不愿投入,国家财政又包不了,结果造成防洪投入总体水平下降,跟不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防洪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防洪法,将防洪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4年,水利部着手起草防洪法。在总结《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实施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送审稿)》,于1995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批。此后,国务院法制局又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会同水利部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于1997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8章74条,分为总则、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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