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我国同外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是体现国家的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人道主义等。根据草案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行为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六)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七)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同时,草案规定了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上述规定,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已规定的内容,同时也是国际上拒绝引渡的通行标准。规定这些拒绝引渡的条件,既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同时也可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
二、关于引渡的审查程序
为了保证依法正确进行引渡,草案设置了引渡的审查程序。根据引渡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由外交部作为引渡的联系机关,接受外国的引渡申请,对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书及其附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引渡条约和引渡法在形式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约和引渡法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国提供补充材料;对于符合条约和引渡法要求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所附文件和材料送交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引渡案件是否符合引渡条约和引渡法关于引渡条件等方面的审查,草案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对引渡案件的审查不同于国内刑事诉讼,不是对有关人员进行定罪量刑,而只是根据法律和请求国所提供的材料,审查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的条件,是否具有拒绝引渡的情形。因此,引渡的法律审查程序应当简便有效,便于操作,不应完全照搬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内刑事诉讼程序。草案规定直接由人民法院负责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条件,是否具有拒绝引渡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符合引渡条件或者不引渡的裁定。考虑到对引渡案件的处理应当慎重,同时考虑到引渡案件的数量不会很大,草案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或者不符合引渡条件不引渡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