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草案)》的说明
——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胡康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以来,我国与1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加了一些载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如《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等。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办理引渡案件时的职责,为国内的引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我国同外国更好地开展刑事司法合作,打击犯罪,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1994年,外交部开始进行引渡法的起草研究工作。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引渡法列入立法规划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规划,研究了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以及我国
宪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考了有关国际公约、国外有关立法和实践,在征求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草案)》。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引渡和拒绝引渡的条件
草案第六条规定了准予引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通常称为“双重犯罪”原则);第二,必须达到一定的刑期标准,即“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根据本条规定,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引渡。这一规定,与我国同外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规定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是一致的。规定双重犯罪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对于依照我国法律也构成犯罪的,我们才可向外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规定刑期标准主要是考虑对刑期太短的,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引渡,实际意义不大。
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我国同外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是体现国家的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人道主义等。根据草案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行为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六)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七)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同时,草案规定了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上述规定,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已规定的内容,同时也是国际上拒绝引渡的通行标准。规定这些拒绝引渡的条件,既体现国家主权原则,同时也可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