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2003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作说明。
根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同时,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授权决定,仅适用于过渡期间,《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2003年4月初,法制办、银监会、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力量,开始研究起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六章43条,从规范银行业监管行为的角度,具体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和原则、监管职责和措施等内容。草案主要是为贯彻中央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精神,明确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入WTO后银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在总结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方面的内容;并对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