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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汪家鏐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办学形式多样,教育质量逐步提高,办学条件不断改善,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据2000年统计,全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千多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4.4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25%;民办小学4300多所,占全国小学总数的0.78%,在校生总数的1%;民办普通中学7316所,占全国同类中学数的4.3%,在校学生数的2%;民办职业中学999所,占全国职业中学总数的11.3%,在校生总数的6.03%;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学校,到2001年已增加到89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80多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1.5万多所,培训和在校人数330万人次。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各种不同需求,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培养了大批国家需要的各类人才,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不够有力;有些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总体看,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比例仍然偏小。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纷纷要求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1997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民办教育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规范,推动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制定国家的法律提到了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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