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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克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座谈会听取意见,还先后到浙江、陕西等5个省、市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于12月1日、18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改革我国的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义务兵的服役期限改为二年,这些改革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调动应征公民参军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是基本可行的。根据历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修改法律的做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草案)》。现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分别情况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鼓励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积极为军队建设作贡献,建议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出现役后应当安排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报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只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不够。同时,报考国家公务员时也应给予照顾。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项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予以优待。”这样规定,包括了现在已经采取的一些优惠措施,各地还可以再规定具体的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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