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的说明
——2002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罗锋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作说明。
1985年9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以下简称
居民身份证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累计发放了11.4亿个居民身份证。1999年10月,《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将其作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并将号码由原来的15位数字改为18位数字。2001年6月,国务院决定换发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鉴于第二代身份证将采用非接触式IC卡等技术,有必要以
居民身份证条例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并吸收
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对现行公民身份证制度依法加以完善和规范。据此,公安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送审稿)》,于2001年9月16日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身份证的名称和发证范围
身份证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据此,草案将1985年
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并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第
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