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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 傅全有


  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兵役法的必要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兵役法》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保证兵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发展,《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首先,修改兵役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冷战结束以后,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国家竞相调整军事战略,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积极谋求和争夺21世纪的战略主动权。为了迎接世界军事革命的挑战,我军正在按照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由于《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制度以及民兵、预备役建设等方面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发展。因此,应当对《兵役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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