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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

  

  四、认识论与刑事证据规则


  

  所谓刑事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收集证据、审核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具体准则。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以判例法形式制定了…系列证据规则,这首先是由于它们实行陪审制度,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陪审团作为事实裁判者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因此必须确立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保证陪审团正确客观地认定事实。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争辩,法官居中裁判,这也需建立证据规则来规范双方的抗争。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自由心证,证据规则较少,但为了防止法官主观擅断,也制定了一些证据规则,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同,在英美法系影响下,制定了较多的证据规则。另外,二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在一系列人权公约中也制定了一些司法准则,包括不少涉及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


  

  综合外国和联合国的刑事证据规则,择其要者有:关联性规则(含品格证据规则、类似事件规则等),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含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交叉询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司法认知、推定、无罪推定和罪疑从无规则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某些刑事证据规则,如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43条),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43条),被告人口供不能单独定案规则(刑事诉讼法46条)、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规则(刑事诉讼法47条)、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规则(同上解释第61条)等。当然,我国的法定刑事诉讼规则有待健全,证据规则的观念也有待更新。


  

  应当承认,我们过去在认识论的运用上以及现存刑事证据制度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不足,有的学者提出的反思性批评,有其合理的部分,并从另一个角度起着推动证据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但他们的某些观点失之偏颇,并导致得出了明显非科学、错误的结论,如认为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追求客观真实,会导致刑讯逼供,或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完全相排斥等。


  

  为了正确理解刑事证据规则与认识论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对上述一些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的功能作以下分类性的分析:


  

  第一,查明案件事实真象的功能。


  

  大多数刑事证据规则是自觉不自觉地在认识论的指导下,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象而设计或规定的。比如,相关性规则,解决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具有证明能力。有的学者认为证据不应讲客观性,而只要求有相关性即可,殊不知这种联系如果不是客观的内在联系,对案件事实如何具有证明力呢?在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被告人品行和类似行为不得作为认定被控犯罪的证据,因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客观联系。传闻证据规则之所以要排除,就是因为传闻证据是间接性认识,可靠性较差,不利于案件客观真实的实现;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出示书证、物证的原件,而不是抄本、复印件或复制品,也是基于第一手材料更可靠性的原理,以保证诉讼证据的真实性;交叉询问规则符合辩证法中的矛盾规律,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真象。补强规则及我国运用被告人口供规则,要求不能仅凭被告人口供定案,必须辅之以其他证据,从而保证判决的真实性。由此可见,查明事实真象是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必然选择,同样也是证据规则追求的目标。在这一点上,认识论与证据规则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侧重保障人权和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


  

  诉讼证明并不是以查明事实真象为唯一目的,具有了多目的性,各诉讼目的之实现是一个综合价值平衡的结果。确审此类证据规则,是因为在客观真实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以及其他,社会价值的权衡中,在一定情况下后者也应当加以确认和保护,有时甚至要优先考虑。立法确立这些规则,是从人权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价值目标考虑的。例如,对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即允许配偶或近亲之间拒绝作出使对方受到刑书追诉的证言,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的稳定,维护家庭婚姻隐私和防止出现公众不愿看到的配偶在法庭上互相指责的可悲场面;又如为了维护人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防止冤枉无辜,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相关的疑罪从无规则,这主要不是足追求客观真实,而是侧重于人权保障。


  

  第三,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制定证据规的另一重要目的是追求效率,即控制诉讼期限,使诉讼案件合法而迅速地终结。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允许法官排除那些本来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只是因为该证据的采用会花费过多的时间或可能误导陪审团。在该规则第611条,授权法官有权控制证明的次序和询问证人的方式。同时,证据规则中的司法认知(即众所周知的事实和随时可借用某种手段加以确认的事实不属于待证对象),显然也有利于缩小证明范围,明确案件的争议要点,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日的。我们在上面提出轻罪证明标准从低的主张,也主要是为了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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