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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初期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

  民国初期议会内部政党政治的非理性发展还表现为党派之见的极端化对立。在民国初期议会内部,党派林立,各党派之间在观念、政策等方面经常地处于极端化对立状态。不同的政党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而持有不同的政治见解,并因而与其他政党表明其特定的政治立场,尤其是与相对应派别中的主要政党在见解、观念上持有意识的对立立场,这是体现不同政见、使政党政治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但议会内部的政党在观念和政见上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包容性,无论是党争还是议政,都应遵循基本的政治道德。这种政治道德,既包括党争服从民意,服从多数,也包括以合法的方式和理性的态度对待党争过程,对待党争结果。而民国初期议会内部,党派与党派之间,常常处于极端化对立之中,甚至形成完全敌对的立场。以致于常常借助议会外的力量,以非议政手段,以期达到议政目的。包括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更有极端者,主张以暗杀手段打击对立政党的重要人物。国会第一届常会被袁世凯解散,进步党籍议员在其中起到不光彩的作用。民国初期政党政治的畸形变化。直接影响议会政治的健康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议会坚持民主政治、制约专制权力的力量。袁世凯正是利用议会政治自身存在的弊病,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不利于议会的舆论,使国会第一届常会在悲壮的政治气氛中被解散,也为民国议会政治的发展开了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
  第二,议会在确立自己社会基础的政策方面,也存在重大失误。议会作为民意机构,其力量后盾为广大民众。议会若受到非法侵害,自应受到社会的关注,应在民众中产生反应。然而,民国初期议会三起三落,几次受到行政权力以及军事力量的非法干预,甚至被解散、废除,在当时社会产生的反应却微乎其微。虽有部分新闻媒体加以报导,但并没有造成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声势,也没有得到自己的利益团体的支持。议会活动不规范,议会党团热衷于党争而疏于议会自身的职责,以及部分议员行为不检点等等,固然使议会的社会形象受到损害,但在议会自身的存在已受到行政权力甚至军事力量的干预而被解散、被废除时,作为议会后盾的民众居然无动于衷,其重要原因是民国初期的议会,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基础,也没有根基扎实的利益团体的支持。或者说,其阶级意向不明,缺少鲜明的阶级基础。
  临时参议院、国会的构成以及国会议员选举标准可以具体说明这一问题。从临时参议院的人员构成来看,多数为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也有一些来自清朝末年的旧官僚、旧士子。在他们当中,部分人尚没有看到资产阶级自身的利益要求和工商业者的力量,部分人则受传统的抑商、鄙商意识的影响。1912年8月10日,临时参议院公布、实施《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议员选举标准体现了新国会组成的阶级意向。选举法规定,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即可享有选举权。选举法从两个方面确定了财产的计量标准:第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者;第二,有价值五百元以上之不动产者。这一规定。剥夺了大批无财产的贫穷者的选举权。与此同时,也将拥有大量财产的工商业者划入无选举权范围。以“直接税”作为选举条件的财产标准,这一规定仿自日本选举法。根据《参议院咨大总统请将众议院选举法第四条各款转饬遵照文》的解释,“直接税”指所得税、营业税、地丁、漕粮等;“不动产”则指土地、房屋等。而当时政府尚未开征所得税和营业税,工商业者从事活动时,所纳多为关税、厘金,属于“间接税”。因此,绝大多数工商业者不属于“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者”。就财产拥有而言,工商业者所有多为动产,因而又难以符合“有价值五百元以上之不动产者”。这样,实际上也完全剥夺了那些未受过教育的工商业者的选举权。这一选举法公布后,引起工商业界反对。他们提出:“商工对于国家负担已多,而何以享权利则最少?且以学识程度论,商工果不如农人耶?至有不动产五百元以上即得选举权,而商人有动产数万、数十万,反不得与五百元者享同等之权利,尤为不公。”经过一番筹划,11月上旬,工商业界召开全国临时工商大会,要求修改选举法,否则“今后无论国家、地方各捐税,一概不纳。”但临时参议院仍然拒绝了工商界修改选举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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