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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初期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

  在民国前期的政权机构中,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在体制上处于不受存废制约的地位。而行政机构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总统、国务员受到议会和法院的监督,后者拥有对前者实施弹劾的法定终极手段。而对于议会,无论是总统,还是法院,均不拥有任何法定终极手段。每当国家陷入政治危机,内阁总理可能被免职,内阁可能被解散,但国会却超然于其外。这一状况,虽然在法律上使国会处于有利地位,但由于行政与立法二机关之间的分歧难以通过合法渠道加以弥合,更不能通过对等的解散内阁或解散议会的方式,组建行政、立法两大机构新型关系,必然使得二者之间的矛盾积重难返,最终导致寻求矛盾的外部解决,通过法律外的因素化解危机。武装冲突在所难免。民国初期,国会在多数情况下,处于没有军队支持的境地。因而出现三次被非法解散、并最终被彻底废弃的结局。
  从民国初期政治危机的实际解决方式,也可看出由于法定终极手段不均衡的副作用。1913年11月4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会参、众两院内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由于国民党在国会内是第一大党,取消国民党籍议员资格,实际上就导致法定人数不足, 国会不能再正常议事。与此同时,袁世凯威胁非国民党籍议员不得“借端附和,以自蹈曲庇乱党之嫌”地方各省军政首脑也纷纷通电,要求解散国会。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发布《布告解散国会原因文》、《停止两院议员职务令》,正式解散国会。袁世凯解释解散国会原因,主要有两条。第一,国会组织不良,乱党议员把持国会两院,使国会成为党争的场所,而且趋向于国会专制。第二,国会议员数量不足,无法正常议事,因而不具备《国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国会资格,也不能正常履行《国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能。
  袁世凯解散国会,有其强化集权、甚至为复辟帝制作准备的可能。但就事论事,从当时解决总统与国会就宪法草案所产生的危机的方式看,总统并没有更有效的方法。实际上,在解散国会之前,袁世凯已先礼后兵,通过合法手段采取了三步骤。第一步,提出《增修临时约法案》。第二步,重申法律公布权。第三步,干预宪法草案三读程序。这三项步骤,是袁世凯采取非法手段破坏宪法起草、破坏国会的前奏。三步骤均未奏效后,袁世凯开始了暴力干预。10月25日,袁世凯通电各省军、政长官,要他们对宪法草案逐条研究,于5天内表述对草案的意见。11月4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会参、众两院内国民党籍议员的资格,导致国会不足法定人数。
  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期间,围绕着对德国宣战问题,国会与内阁的对立进一步趋于激化。1917年5月,段祺瑞政府为加强与日本国的联系,更希望通过参战巩固自己在国内的地位,从而进一步控制总统与国会,因而向国会提出加入协约国、参加对德战争的提案。而国会在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部分革命党人的影响下,同时,也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多数议员反对中国参战。5月19日,众议院以多数票赞成的结果,议决改组内阁。黎元洪于23日发布总统令,罢免段祺瑞国务总理和陆军总长职务,对于黎元洪的命令,段祺瑞称未经其本人副署,因而不对命令的后果负责。其后,在段祺瑞的策动下,安徽、奉天等八省先后宣布“独立”并宣布将成立“临时政府”、“临时议会”。对此,黎元洪一筹莫展,只好邀请拥兵徐州的张勋进京调停。张勋带领四千“辫子军”进京时,却对黎元洪提出六项条件,其中包括“解散国会”。黎被迫答应,并于6月12日发布命令:解散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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