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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初期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

  袁世凯时期,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经济有一定的发展,法律体系也进入建立之中。以货币制度为例。民国成立之初,币种繁多,币制混乱。各地方政府、各银行、商号均独自发行不同的货币,一些外国货币也在中国市场流通、使用,甚至一些外国驻华机构也发行自己的货币。这一混乱局面,严重扰乱了中国的金融市场,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1914年,北京政府采取果断措施,整顿金融市场,统一全国货币。一方面,公布、实施《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明令开始实行银元本位制。另一方面,发行在重量、成色、花纹、进制均严格规范化的新银元,作为流通的主币。由于措施得力,标准严格,准备充分,很快稳定了动荡、紊乱的货币市场,规范了金融秩序,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较好的金融环境。在立法方面,1914年和1915年两年期间,国家立法活动迅速展开,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使得清朝末年开始的中国法律近代化向前迈进了一步。
  《临时约法》是民国共和体制的象征,也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同盟会、革命党以及国民党在与袁世凯及其后的军阀政权作斗争的武器。无论是在南方以武装斗争的方式反对袁世凯、反对北京军阀政府的孙中山,还是在北京坚持议会合法斗争的同盟会籍议员、国民党籍议员,都以维护《临时约法》为己任,以《临时约法》为号召社会的大旗。然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南方的政治实践中,既没有具体实施《临时约法》,也没有建立《临时约法》所确定的权力制衡机制。在护法运动中,南方于1917年9月在广州建立军政府,并选举孙中山为军政府大元帅。在军政府中,大元帅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虽然有国会非常会议作为民意机构,但大元帅并不对国会非常会议负责,国会非常会议对大元帅也没有法定的制约、监督权。军政府实行的实际上是一个高度集权的权力机制。也正因为如此,军政府成立不久,就遭到各界非难。海军总长程璧光、外交总长伍廷芳、财政总长唐绍仪等联名要求改组军政府,废除个人专权制度。1921年初,在孙中山的提倡和主持下,开始了正式政府的组建工作。1921年4月7日,广州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任大总统,建立了正式的民国政府。根据《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总揽政务,统率军队,任免文武官吏,各部部长由总统直接任免,并向大总统负责。国会没有对大总统监督、制约的法定权力。可见,大总统制又是一种缺少制衡机制的个人集权制,其集权程度甚至超出军政府大元帅制。以孙中山为首的南方革命势力在政权机构的创建过程中,实际上都没有实施《临时约法》,也没有建立具有分权性质和制衡机制的民主政府。其主要原因是正处于非常时期,中心任务是与北方军阀政府相抗衡,因而需要具有严密组织和高效率的政府。
  从维护国家统一的民族大业看,实施权力一元化体制,在当时也有其合理性。辛亥革命是以地方割据的方式夺得中央政权。从相对于清政府的地方独立,到服从以南京临时政府为代表的中央政权,逐渐产生了一些实力派。南京临时政府正是以确认一定程度的地方权力、地方利益为代价,而获得地方实力派有限度的支持。整个民国初期,一些地方势力以不同方式保持着与中央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即有南北对立,又有联省自治。孙中山先生发动的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均包含有一定的地方独立性,其中某些甚至为地方军阀所利有。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实际上只存在极为短暂的时间。地方独立隐含的国家分裂,一直是困扰北京中央政府的难题。
  从当时中国所处的内外环境看,地方实力的不断扩张,在总体上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在国内,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资源分布不均。明代以后,东西部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又迅速加大了发展的差异。就国际环境而言,19世纪末,西方国家在中国通过种种途径获取了各种利益,并逐渐划定了不同的势力范围。受利益的驱动,西方国家必然要继续强化其力量的存在,其采取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在中国寻找代理人,既需要在中央政府寻找其代理人,也需要在地方寻找代理人。尤其需要在地方寻找具有相当实力,在某种程度上不需对中央政府言听计从、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地方实力派、地方割据势力作为其利益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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