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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初期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

  民国初期议会政治这一悲剧性结局,首先决定于具有悠久历史的权力一元化政权体制以及社会对于这一体制的认可。与共和政体相关的政权结构是权力分立、相互制约的分权体制。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体制中,就立法、行政权的关系而言,立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机构不仅具有法律创制权,制订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以作为国家与社会的行为准则,更重要的是,通过立法机构行使对行政机构的制约,形成权力制衡机制。而在中国历史上,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权力一元化体制一直是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石。在这一体制中,司法权和立法权均被包容在行政权之中。就司法权而,行政兼理司法,是从基层到中央的基本制度。就立法而言,尚未形成独立的权力,既没有常设部门,也没有专门的职掌。①在制度上,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皇权,不受任何制约或限制。实际存在的制约,仅限于道义上和伦理上。而在国家结构上,除了少数特殊时期或特殊地域,普遍实施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大一统体制。
  与分权体制相比,权力一元化体制有诸多弊病。但在近代中国,尤其是在民国初年的中国,这一体制又有一定的合理性。民国初年,社会对分权制的呼声,既包括对中央权力层次实行三权分立,确立权力制衡机制,也包括在国家结构上实行地方自治,允许地方政府更多的权力。分权体制的这两方面,均最终体现为削弱中央行政权力。而在这一时期,削弱中央行政权力,恰恰不利于强国富民、维护统一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需要。民国初建,百废待兴。社会变革,政治改革,均为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实施强国富民政策所必需。而无论是社会变革,还是政治改革,都需要强权者的推动。政治改革涉及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在政治改革中,必然同时出现新的既得利益者和利益受侵削者。由人的本性所决定,在政治改革中,利益受侵削者必然会采取种种手段,阻止改革。维护现状,恢复传统,常常是利益受侵削者反对改革采取的最有效手段。而政治上的强权者恰恰能够压迫利益受侵削者,推动政治改革。同时,强权者也可通过有效手段,迫使既得利益者在某些方面作出必要让步,缓和因改革而引起的利益冲突,以使政治改革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在实施由传统的集权体制向近代分权体制变革过程中,需借助同样具有集权色彩的一元化权力体制。在具有悠久集权传统、而且又刚刚结束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国,尤其如此。袁世凯改行帝制之时,社会各界兴起恢复帝制、恢复专制体制的呼声,袁世凯的政治顾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古德诺更从理论上论证了在中国实施君主制的必要性。其中,既有袁世凯智囊团的蛊惑,也不乏针对当时中国社会与政治实际情况而提出的具有理性色彩的政治方案。
  理论分析如此,历史事实也具有同一性。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形成了基本正常的制衡关系。在临时参议院的43名代表议员中,同盟会成员占23名,与其相对的立宪党人18名,其他2名。以同盟会成员占优势的临时参议院对于同样由同盟会领导的内阁政府能够实施较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在某些重要决策方面,参议院也能较好地配合政府。但即便如此,行政权凌驾立法权的政治传统仍不时显现。临时政府对临时参议院表示不满,多次指责临时参议院以三权分立体制为借口,限制行政权,限制政府的活动,影响政府的工作效率。在讨论建都问题上,孙中山主张建都南京,以约束袁世凯。但临时参议院第一次议决以北京为首都。黄兴等对此大为不满,甚至考虑派军队到参议院,逼迫参议员改变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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